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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发生争议,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应该以哪个为准?

文 / 9C律师 李晶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哪个文件具有优先效力?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应当弄清楚什么是股东协议,什么是公司章程。

先来看股东协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是股东协议的常见情况,但我们从中可以看出,股东协议是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明确各自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具有合同的效力,对签订股东协议的所有股东均具有约束力。

再来看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五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范文件。公司运行过程中的所有行为,除了要合法依规,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由于公司章程都是可查的,特定情况下对交易相对方也会有约束力。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的本质区别——适用范围。

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的约定,适用范围是签订股东协议的所有股东;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不仅仅是公司全体股东,而是覆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有公司治理的核心主体。

那么,当两者内容不一致时,哪个文件具有优先效力呢?

我们分几种情况来分析。

第一种,签订股东协议的股东之间。这种情况下,股东协议的适用范围和公司章程的适用范围均将其包括在内,两者都对其产生效力。如果股东协议的内容不涉及公司外部关系或者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可以作为相互之间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但是,如果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在相同事项上的约定不一致,则应以公司自治的根本性文件——公司章程为准。即使公司章程上载明“以某某协议为准”,那也是因为该协议被公司章程明确承认而具有效力。

如果协议有约定,而章程没有规定,并且协议约定不违反法律和章程,那这种约定也是有效的,但效力仅及于签订协议的股东。

第二种,所有股东之间,包括签订股东协议的股东与未签订股东协议的股东。未签订股东协议的股东,该股东协议对其没有约束力,这种情况下,应当以将公司全体股东都纳入了适用范围的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种,公司内部治理。股东协议仅在签订协议的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对公司其他成员没有约束力。公司在内部治理的过程中,机构运作、内部管理,都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种,公司对外事务。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对外部相对人没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作为公开性文件,对外产生公示公信效力。因此,公司对外的事务,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综上所述,当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如果协议有约定章程没有规定,且约定不违反法律和章程,那签约股东因协议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可以依据协议主张权利。

商业实践是纷繁复杂的,在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中,常常会出现各种不同情况,我们应当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另外,遇到专业问题时,向专业人员详细咨询,这是更为稳妥的做法。

关于作者:李晶,9C资本力合伙人,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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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出版了《左手企业经营 右手资本运作》一书,并创立了9C资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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